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济宁市车站西路阳光河畔小区商务公寓楼58处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8日原告王波诉被告赵玉民、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依原告王波申请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在济宁市车站西路的阳光河畔小区商务公寓楼58处房产。现申请人对查封该房屋有异议,请求予以解封。理由如下:一、早在2010年11月18日,申请人即与赵玉民、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及收据附后),申请人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因赵玉民与其他人有经济纠纷而查封该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并且贵院查封时间要远在申请人购房合同签订之后。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三、2011年底,申请人与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司就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该房产已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属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且申请人已装修完成并使用至今,现为实际居住人。综上所述,贵院将我个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中止对申请人房产的查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恳请郑律师对以上申请书给予指导改正,同时咨询下这个申请,按照您的经验和法律规定,是否能解除房屋查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