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在线律师郑贵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该如何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14) 点击:117 |
济宁在线律师郑贵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该如何处理? (一)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等原因造成的,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在四种无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基层组织外,其余一律都仅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 《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即只允许婚姻关系本人提出且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无权提出 .因为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受胁迫一方因受到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中受胁迫一方本人可以行使请求撤销的权利,让其表达自己真正的意思,这些完全可以由其本人亲自行使。 (二)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程序的有关问题 《解释(一)》对审理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与一般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存在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一经当事人申请,必须认真审查,所以是否有效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调解撤诉的也不允许。在此类案件审理时,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解释(一)》规定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即适用两审终审制。由于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当案件由利害关系人提起时,其只能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提的,可以另诉解决。 (三)关于宣告无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却事由问题 《解释(一)》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角度出发,承认也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即由于阻却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例如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当初双方结婚时至少一方属于未到法定婚龄,若当时提出,应该认定为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若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 (四)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由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既然不是合法的夫妻,当事人就不具有作为合法的夫妻才能享有的作为合法夫妻才能承担的义务,例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要求继承对方的遗产。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在“结婚”以后,会有各种收入,获得一定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在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少分或者分给该有过错的一方,而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时,无论是由当事人协议处理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还是由人民法院对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判决,都必须以不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前提。因为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后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第一个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作为合法的夫妻,依法享有夫妻的权利、承担夫妻义务,并依法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而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也就是说,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其财产应当属于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个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享有权利。对于这种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论以何种方式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得有所侵犯,使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即使为保护重婚关系中另一方的利益,而要将重婚者的财产作为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依法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依法属于重婚者的那一部分财产,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属于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育有子女的,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消灭。因为无论当事人的婚姻因何种原因而无效,子女都是无辜的,他们既不能决定父母能否结婚,也不能决定父母能否生育他们自己,他们不应当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