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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婚姻家庭律师郑贵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06)    点击:192

济宁婚姻家庭律师郑贵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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