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郑贵涛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23 14:23)    点击:141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郑贵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贵涛律师,郑贵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郑贵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5477990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郑贵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 | 济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郑贵涛律师主页,您是第1941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