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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07)    点击:196

  

  李先生在今年2月驾车与一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受了轻伤,经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880元。交警判定李先生负全责并组织双方调解,结果由李先生全额赔偿对方医疗费。当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核减了230元,并告知核减的230元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超出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部分。

  李先生很郁闷:受害人到医院治疗,医生怎样治疗,用什么药,我管得着吗?就算我要求医生要按保险合同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内用药,医生会听我的吗?受害方会同意吗?保险凭什么不赔偿?为此,李先生咨询了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也就是说,李先生全额赔偿受害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保险公司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条款》规定,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部分不予赔偿,似乎也有合同依据。但是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它所规定的这一条款是不公平的条款,应该予以废除。

  从合同法规定看,合同不仅要体现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而且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是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上述保险合同却引入了合同的第三人,即医院。医生可能出于治疗的需要,也可能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病人用药超出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作为被保险人无权干预,也无法干预,而保险公司也不能像财产定损那样给病人定损和选定治疗单位。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是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侵权人也应该赔偿受害人。这样,被保险人就要对医生的用药买单,这违背合同公平原则和相对性原则。

  在该条款没有废除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送往医院时,应该由保险公司通知医院,要求医院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治疗。如果医院不执行上述标准,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而不能转稼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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